用户服务协议

本协议版本号:LFT20230629

本版更新日期:2023年5月30日

本版生效日期:2023年6月29日


《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您签订。

一、本协议的确认

1.请您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免除、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对用户权利限制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条款。其中,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黑体加粗的形式提示您重点注意。请您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如您对本协议内容或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您可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2-002进行咨询,以便本公司为您解释和说明。您通过页面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您已同意本协议。

2.如本公司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本公司将通过本公司官网(www.ehomepay.com.cn)公告的方式提前予以公布,变更后的协议自公告届满30日起生效。若您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当停止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

3.如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告知您的监护人,并在您监护人的指导下阅读本协议和使用本公司的服务。若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用户,您还需同时遵守您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且您确认,订立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您所属、所居住或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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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您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您委托本公司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您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您,但不以您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存放在以本公司名义开立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且由本公司通过清算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2.如您申请开立企业支付账户,您承诺贵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知情并自愿申请在本公司开立支付账户,且贵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如下:

(1)所提供的开户申请资料真实有效,自愿承担因申请资料不实或不在有效期内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定使用该支付账户,不存在出借、出租、出售该支付账户的行为,不利用该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3. 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支付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支付账户。如您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支付账户的行为,本公司将在5 年内暂停您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将禁止您再次开立新支付账户。

三、本公司为您提供的服务内容

1.本公司是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受您委托为您提供支付服务,即本公司为您提供的代为收取或代为支付款项的服务。通过代为收取款项服务,您可以收到他人向您支付的款项。通过代为支付款项服务,您可以支付款项给您指定的第三方。您向本公司发出代为收付款项的指令后,非经法律程序或者非依本协议之约定,该指令不可撤销。

2.支付账户是本公司根据您的真实意愿为您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您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您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3.支付账户的功能包括提现、转账、收款和查询等,具体以本公司实际提供的为准。您可以将您支付账户内余额划转至您名下的可接收款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银行账户 。除非您的支付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止付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于收到提现指令后的合理时间内,将相应款项汇入该银行账户。为确保您的资金安全,本公司可能会对提现进行风险审查,从而可能导致到账时间延迟。

四、支付账户的注册、使用和注销

1.注册

在您注册支付账户时,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方式对您进行验证/客户身份识别,要求您提交身份基本信息,具体内容可以参见《用户隐私保护协议》。在您提供了符合《用户隐私保护协议》约定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经我公司验证通过后,本公司即为您建立唯一识别编码,开立支付账户。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本公司可决定是否为您开立支付账户。

2.使用

支付账户登录名、密码、支付密码、手机验证码等身份要素是本公司识别您身份的依据,请您务必妥善保管。使用您身份要素进行的操作、发出的指令视为您本人做出。因您的原因造成的支付账户、密码等信息被冒用、盗用或非法使用,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需要由您自行承担。您同意:

(1)基于不同的终端以及您的使用习惯,本公司可能采取不同的验证措施识别您的身份。

(2)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请把手机及其他设备的密码设置成与支付账户的密码不一致。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支付账户登录名及密码,请您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本公司,您还可以申请暂时冻结您的账户,由于本公司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如我们未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您损失扩大的,本公司将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但本公司对采取行动之前已执行的指令免于承担责任。

(3)支付账户仅限您本人使用,请勿转让、借用、赠与,也无法继承,但支付账户内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

(4)为保证自主业务经营权和交易安全,本公司有权暂时提供部分服务功能,或于将来停止部分服务功能或开通新的服务功能,当任何功能减少或者增加或者变化时,若您不同意对应协议内容的变更或修改,您有权停止使用相关服务功能。本公司有权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您支付账户的数量、类别、限额、功能进行调整,调整的方式将根据您支付账户风险管理情况而定。

(5)如您自开立支付账户之日起6个月内未发生交易,则向您重新核实身份之前,本公司有权暂停为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6)为了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本公司有时需要了解您使用本公司服务的真实背景及目的,如本公司要求您提供相关信息或资料的,请您配合提供。

(7)为了您的交易安全,在使用本公司服务时,请您事先自行核实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如交易对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谨慎决定是否使用本公司服务与对方进行交易。

(8)您在支付账户中设置的昵称、头像、签名、留言等请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且不会侵害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本公司有权取消您的昵称、头像、签名、留言。

3.注销

在需要终止使用本公司服务时,您应当依照本公司规定的程序注销您的支付账户,您同意:

(1)您申请注销的支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即您的支付账户未被采取止付、有权机关冻结等限制措施。

(2)您仅能申请注销您本人的支付账户,并依照本公司的流程进行注销。

(3)支付账户注销后,您的用户标识也将同时被注销,您将无法使用本公司的任何服务,您与本公司的权利义务终止(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终止的或依其性质不能终止的除外)。您的支付账户一经注销成功,支付账户交易记录、账户功能等将无法恢复或提供。

(4)若您通过贝壳找房APP/小程序、Link APP、A+APP、链家APP、21世纪APP等客户端(以下合称“相应客户端”)使用本公司的服务,您的支付账户将与您在相应客户端的注册账号相关联,不能单独使用,若您在相应客户端的注册账号注销,则与其关联的支付账户也随之注销。

(5)您申请注销的支付账户应当不存在任何由于该账户被注销而导致的未了结的权利义务或其他因为注销该账户会产生纠纷的情况,不存在任何未完结交易或本公司认为注销该账户会由此产生未了结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您的注销申请。

五、您的权利和义务

1.您在开立支付账户,使用本公司服务的过程中,请您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并完整的资料(根据具体验证需要,可能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护照、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从事职业、通讯地址等),为了能将账户资金变动及时通知到您,以及更好的保障您的账户安全,如该等资料发生变更,请您在发生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对于因您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若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及相关资料错误、不实、失效不完整的,或因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本公司有权要求您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时,如您不能及时配合提供的,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且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支出。

2.您向本公司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有权知悉您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未提供真实信息的后果。您享有账户资料、交易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3.您使用本公司服务时,应确保自身发出的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4.您应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虚假交易、资金非法套现及其它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若本公司发现您违反本约定的,可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支付服务,并向公安部门报案,且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5.本公司有权了解您使用本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真实交易背景及目的,您应如实提供本公司所需的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如果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虚假交易信息的,本公司有权暂时或永久限制您所使用的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6.您不得对本公司的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本公司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7.若您在使用本公司服务过程中有任何不满,您有权向本公司进行投诉,本公司受理投诉的途径及方式如下:

投诉受理电话:4007-002-002

投诉受理邮箱:4007002002@ehomepay.com.cn

8.如您在使用本公司服务过程中需要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电子协议的,为保证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不可篡改性,现您特向本公司做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授权:

(1)您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子签名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本公司开展合作的第三方电子签名服务商)向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交您的身份信息资料并申请“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以下统称“电子签章”)的认证或本公司直接向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交您的身份信息资料并申请“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以下统称“电子签章”)的认证。

(2)您知晓并同意,您对电子签章的使用视为您对相关电子协议内容的完全认可并接受相关电子协议的约束,相关电子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将由您自行承担。您不得以其未阅读相关协议的内容和条款或者其他相关理由主张相关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相关协议。

(3)您知晓并同意,上述通过电子签章签署的协议将存储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合作的第三方的专用服务器上。

六、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本公司负责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

2.本公司对您身份资料及支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公司不得利用您的上述信息从事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及未经您授权的活动。

3.本公司应为您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网络支付服务功能,并有权根据您的支付指令,自您的交易款中直接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如有)按本协议约定或您签署的其他协议约定将您的交易款项划转到您指定的收款账户,如收款账户为银行账户的,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实际入账时间为准。

4.您故意诋毁或非法损害本公司声誉的,本公司可立即终止提供支付服务,并向您追偿损失。

5.为提供更高效和优质的服务,本公司可根据运营需要对支付服务系统进行升级,因升级需要暂停或中止提供服务的,本公司应提前在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

6.对于本公司依据本协议提供的支付服务,本公司暂不收费,但本公司有权根据支付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相应的服务费用,但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提前30日以网站公告方式通知您,本公司发出的有关收费的各类通知、告知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各类通知、公告确定的服务费用标准自通知、公告届满30日起生效,若您无法同意通知、公告确定的服务费用标准,您有权停止使用本服务。

七、支付服务规则

为有效保障您使用本公司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规则:

1.本公司仅接受您的支付指令。您在使用本公司服务时,应当认真确认交易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您一旦向本公司发出指令(如输入密码或短信校验码),即视为您确认交易和交易金额并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发出指令,且成为本公司代理您支付或收取款项或进行其他账户操作的唯一指令,届时您不应以非本人意愿交易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本公司退款或承担任何其他责任,您应当自行对本公司忠实执行您的上述指令而产生的任何结果承担责任。

2.您在使用本公司服务过程中,本协议内容、网页上出现的关于操作的提示或本公司发送到该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内容是您使用本公司服务的相关规则,您使用本公司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公司服务的相关规则。

4.本公司会将与支付账户相关的资金独立于本公司营运资金之外,且不会将该资金用于非您指示的用途,但因您从事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除外。

5.您不得将本公司服务用于非本公司许可的其他用途且您不得利用本公司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服务,且您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雇员受损的,您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公司服务。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恐怖融资、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得使用支付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6)非法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包括信用卡账户)或无效银行账号(包括信用卡账户)交易。

(7)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银行卡,或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下简称套现)。

(8)进行与您或交易对方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或不真实的交易。

(9)其他本公司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6.您理解并同意,本公司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

(1)若本公司认为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基于单方判断,不经通知先行暂停、中断或终止您名下全部或部分支付账户的使用并采取相关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这些账户名下的款项和在途交易采取取消交易、调账、冻结等),并拒绝向您提供本公司服务之部分或全部功能。

1)本公司认为您已经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2)本公司发现您的交易存在异常或对您的交易有疑义;

3)本公司认为您的交易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可能;

4)本公司认为您收入或支付的款项金额及/或操作频次不同于往常;

5)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权机构的要求。

6)其他可能对您或本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情形。

(2)在本公司认为上述情形已经得到合理解释或存在有效证据证明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本公司将及时解除限制措施。解除上述限制措施时,您应当配合本公司核实您的身份情况,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经营内容文件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信息或文件。

7.本公司并非银行,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移转均通过银行来实现,您理解并同意您的资金于流转途中的合理时间。

8.在您开立支付账户使用本公司服务时,您授权本公司通过银行或第三方依法审核、验证您的身份和资格。

9.为了满足您对资金到账时间的不同需求,在提现环节,本公司向您提供普通到账和快速到账的到账方式供您选择,您可以设置默认到账方式(您首次选择的到账方式即为默认到账方式,您也可以调整默认到账方式)。

10.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本公司将根据下表设置支付账户的交易限额,超出限额的,本公司将不再办理余额付款业务且本公司有权根据您支付账户的风险管理情况及监管要求随时更新余额付款的限额及笔数。

(1)个人支付账户

账户类型限额
I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II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使用支付密码和短信验证码进行验证的交易,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仅使用支付密码进行验证的交易,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III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使用支付密码和短信验证码进行验证的交易,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仅使用支付密码进行验证的交易,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2)单位支付账户

单位支付账户转账限额(不包含提现)如下:

风险级别限额标准
I级日限额10万元、日限次10次、年限额200万元
II级和III日限额50万元、日限次20次、年限额1000万元
IV级和V级日限额100万元、日限次50次、年限额5000万元
备注:IV级和V级商户有大额付款业务需求、付款场景真实可靠的,可申请纳入限额白名单。

11.本公司服务所涉及到的任何款项只以人民币计结,不提供任何形式的结售汇业务。

12. 您了解并同意于使用本服务时,可能由于银行及清算系统问题、相关作业网络连线问题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将可能造成服务无法正常提供。您同意并理解,本服务有赖于本公司系统的准确运行及操作。一旦由于交易各方的通讯、系统异常或人为原因等导致需要进行信息交互、账务调整等差错情形,导致您、交易对方或者本公司等任何一方不当获利,您同意本公司可以采取更正差错、调整账务、扣划款项等合理的纠正措施。您确认并同意,涉及费率金额如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产生微小误差,均予以认可。

13.您理解并同意,如您被他人投诉或您投诉他人,本公司有权将与您的投诉有关的信息提供给争议相对方或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解决投诉纠纷,以维护您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赔付规则

1.您因使用本公司服务而遭受的资金损失,本公司存在过错的,本公司承诺将赔偿您本次所遭受的直接损失金额。

2.因以下情况造成资金损失不在本公司赔付范围内:

(1)经调查或经本公司合理判断,对您主张的资金未经本人授权支付的事实存疑或本公司有理由认为可能由您本人操作或是您的配偶、亲属、朋友或雇员、代理人等所为的;

(2)经调查或经本公司合理判断认为是因您的故意、过失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您自身资金损失的;

(3)经调查或经本公司合理判断认为是因他人的欺诈、胁迫、偷盗等违法行为造成您资金损失的;

(4)您未能提供本公司所要求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资料,或不积极配合本公司调查的;或经本公司合理判断之后认为您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您的资金是在未经本人授权情况下支出的。

(5)您没有遵守本协议或本公司公布的其他规则,或经本公司合理判断认为不需要向您进行赔偿的;

(6)您所遭受的资金损失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机构等。

3.您可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2-002向本公司提出赔付申请,并按工作人员提示进行后续操作。

九、知识产权

1.本公司网站上所有内容以及使用本服务过程中的在线内容,包括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本公司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2.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下载本公司拥有原始权利或获得授权的本公司提供的软件,对于这些软件,本公司授予您一项不可转让、非独占及非排他性的使用许可。您仅可为访问本公司网站或使用本服务的目的而使用这些软件。除另有特别声明外,本公司提供本服务时所依托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本公司或其他原始权利人所有。

3.非经本公司或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反向编译、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上述内容及软件。

4.尊重知识产权是您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您应对本公司或其他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信息保护

我们非常重视对您信息的保护。如果您是个人用户,关于您的个人信息依《用户隐私保护协议》受到保护与规范,详情请参阅《用户隐私保护协议》。如果您是企业用户,我们将依法保护您的商业秘密。

十一、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

1. 不可抗力条款

(1)因本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公司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并造成您损失的情形,包括台风、地震、水灾、火灾、疫情防控、恐怖袭击、战争或类似军事行动、动乱、罢工及政府禁令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尽管有前述约定,本公司仍将在前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向您进行告知,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尽快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2.其他免责事由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本公司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并造成您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因本公司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所导致的除外:

(1)因您的计算机存在病毒、木马、黑客、其他恶意程序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并造成您损失的情况;

(2)因您的电子设备软件、系统、硬件、通信线路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并造成您损失的情况;

(3)因本公司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第三方设备或系统故障,如供电系统故障、电信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网络系统故障、计算机大规模瘫痪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并造成您损失的情况;

(4)因您操作不当或通过非本公司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本服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并造成您损失的情况。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

2.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时,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应向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事项

1.如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可以采取暂停提供支付服务、暂停结算等临时措施,本公司保留对风险的独立判断权,有权视风险情况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2.本协议项下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推送通知、弹窗提示、发送邮件/短消息或者在我们的官网以发布公告的方式等。为了您能及时接收到通知,建议您在联系方式更新时及时通知我们。